济南老楼加装电梯细则出台!快看你家小区能不能加怎么加
发表时间: 2024-06-28 07:20:21 作者: 产品中心
(记者 费燕妮)10月16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的通知》,老楼加装电梯细则来了,快来看你家小区能不能加,怎么加电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一般以单元为单位做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申请人,业主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不超过5名业主或书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加装电梯有关工作并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等初步设计,费用预算及分摊筹集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管理方式及后期运行维保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增设电梯建筑尺寸严禁过大,满足电梯基本使用要求就可以,不可增加附属设施。外轮廓尺寸不宜大于4.70mX2.80m,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宜大于2.00m,增设的电梯宜采用玻璃围护形式。增设电梯层数必须与现有住宅层数一致,高度不宜超过建筑高度2.00m。增设电梯外观应与小区整体建筑风格风貌相协调,同一幢楼同期申请加装的电梯各单元的外观应一致。
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
为落实《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26号),快速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便业主或委托人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一般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申请人,业主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不超过5名业主或书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加装电梯有关工作并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及实施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等初步设计,费用预算及分摊筹集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管理方式及后期运行维保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业主意见及签订书面协议。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将初步方案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同单元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异议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委托设计。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
1、规划设计要求。增设电梯设计方案除满足《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 390-2016)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2)增设电梯建筑尺寸严禁过大,满足电梯基本使用要求即可,不可增加附属设施。外轮廓尺寸不宜大于4.70mX2.80m,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宜大于2.00m,增设的电梯宜采用玻璃围护形式。
(3)增设电梯层数必须与现有住宅层数一致,高度不宜超过建筑高度2.00m。
(4)增设电梯外观应与小区整体建筑风格风貌相协调,同一幢楼同期申请加装的电梯各单元的外观应一致。
(5)申请沿城市主次干道增设电梯的,加建电梯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满足规划要求。
(1)电梯井及连廊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原建筑的设计要求。
(3)电梯不应占据消防车道,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5)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楼梯间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二)设计方案公示。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将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公示内容: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签名表或者书面协议);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有关情况说明。
2、公示地点: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着位置及本单元出入口。其中,“物业区域显着位置”指物业区域主要出入口、会所、布告栏等部位,“本单元出入口”指本单元现有楼梯出入口的显着位置。
3、异议表达:公示期间,本单元等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增设电梯事项或设计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向增设电梯召集人提出异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异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4、公示结果报告:公示期届满期间未接到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事项的异议,或有异议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公示人即可形成公示结果报告。
项目开工建设前,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规划审查、施工备案等审批手续,并及时向质监部门书面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增设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事先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沟通,提前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有关规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五条规定,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提供原件核验);
(3)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2套;
(5)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和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
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电梯法律和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一)电梯使用登记。工程竣工验收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手续。(二)资金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后,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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