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跌落化粪池死亡法院适用《民法典》判赔124万

发表时间: 2024-07-07 11:05:02   作者: bob天博下载   

  今年1月4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家属打了三年的官司,终于为故去儿子小李拿到了一份令人欣慰的判决。这也是石景山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2018年3月14日晚上,30岁的小李和女朋友途经路边的一座公厕。女友进去方便,小李在门口等候。厕所外墙下就是化粪池,小李无意间踩到化粪池的盖板上,盖板瞬间断裂塌陷,小李掉进了化粪池里。

  谁该为小李的死负责?小李的家属又该如何索赔?当时,家属首先想到的是去找厕所的建设者和所有者。然而,他们发现,就连确认这座公厕位于哪个区都是个难题。

  两家被告的单位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了他们与这座公厕没有一点关系。无奈之下,小李的家属撤诉了。

  然而,铁路部门提交的证据显示,铁路两侧八米以内,为铁路用地范围。这座公厕距离铁路有12米远,的确不在铁路部门的用地范围内。

  屡次起诉被驳回,小李家属的索赔之路走得很艰难。据了解,小李的家庭并不宽裕,作为经济支柱的他意外离世,让这个家庭遭受了沉重的打击。然而,为了给儿子讨个说法,小李的父母并没放弃,四处搜集各种证据。他们在梳理铁路部门提交的证据时,有一个重大发现。

  张英周:大概能确定是位于石景山区,因为当时铁路局他们提供的权属证书,也是石景山颁发的权属用地证书。

  2020年,小李的家属启动了第三次诉讼,将这家非公有制企业告上了石景山法院。

  被告公司表示,这座公厕与他们无关。那么,在这第三次诉讼中,小李的家属能轻松的获得赔偿吗?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张英周:其中民法典 第1252条 它规定了建筑物 构筑物的倒塌 塌陷的一个责任 它规定的是 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其他设施因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 有建设者和实施工程单位承担一个连带责任首先说建筑设计企业 实施工程单位 他没有证据 验证自己 对相应构筑物的质量瑕疵不存在过错的 那么就推定你 存在这种过错

  然而,案件再次陷入困境。原被告双方都没办法找到这座公厕的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谁又该为小李的死负责呢?

  管理者、所有者、使用人,被告的单位是否属于其中之一呢?为了查明事实,张英周法官进一步的调查,他从国土和规划部门,调取到了卫星照片和相关的规划图,并在与规划部门的交流中进一步明确,这座公厕就位于这家非公有制企业所属的土地权范围内。

  张英周法官认为,事发的厕所并不是仅供被告单位使用的设施,而是一座对外开放的公厕,它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具有公共场地性质。被告单位不应对出现在自家土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视而不见。在无法确定公厕的建设者或所有者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应被视作对公厕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对小李的家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张英周法官介绍,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 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处在举证的弱势地位,因此,《民法典》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比较《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的致害情形,此次实施的《民法典》,在第1252条中增加了“塌陷”这个致害情形。

  张英周:相应的有关的构筑物包括桥梁 隧道 还有这些化粪池 化粪池应该属于一个构筑物 因为它不属于人类居住的一个地方 它属于附属设备 如果他塌陷致人损害的话 这样的话 可能也要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的规定为我们事件中发生的塌陷致人损害这样的事提供了 明确的法律适应依据

  2021年1月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向小李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24万元。

  法院做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原告方还给法院送来锦旗,向法官表示感谢,据我们不难发现这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后石景山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据法官介绍 民法典亲却责任编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 坍塌塌陷 致人损害 责任承担方式 的相关设定 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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