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名工人死亡珠海凤凰排洪渠水环境治理项目物体打击事故查明
发表时间: 2024-02-02 22:06:19 作者: 水泥盖板
4月8日,本报从珠海市政府获悉,珠海市香洲区凤凰排洪渠范围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11·30物体打击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2年11月30日,珠海市凤凰排洪渠范围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为珠海市香洲区凤凰排洪渠范围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涉事工程的实施工程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宁某某。劳务分包单位为深圳市弘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经查实,11月29 日,弘裕劳务公司劳务班组由班组长欧某某带队在翠海路扬名广场一期停车场入口东侧进行实施工程。11月30日7时30分左右,弘裕劳务公司劳务班组继续到扬名广场工点施工。欧某某安排工人进行路面切缝、现场围蔽、清理垃圾等工作,周某某在沟槽旁查看。约9时30分,周某某看见班组工人杨某某到达沟槽内,并站在现状管和新建管接口处拿工具,起身时,其突然向前倾,用手扶了一下一旁的预制检查井。随后,预制检查井下滑倾斜,撞击并挤压到杨某某胸背部。9时44分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杨某某送至珠海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抢救至当日13时28分宣布临床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发沟槽内存在预制检查井放置在倾斜且不稳定的沙土上、易下滑倾斜的事故隐患,杨某某在沟槽作业时,预制检查井下滑倾斜,撞击并挤压到杨某某。杨某某安全意识不足,在未确定沟槽安全情况下,到达沟槽内作业。
此外,调查组还认定弘裕劳务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弘裕劳务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排查并消除发沟槽内预制检查井放置在不稳定沙土上、易下滑倾斜的事故隐患;弘裕劳务公司未对杨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弘裕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某直接安排工人杨某某进场施工,未向告知公司现场安全员和水电十一局香洲区凤 凰排洪渠范围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经理部,违反施工总承包 单位的管理,导致杨某某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弘裕劳务公司技术员周某某违反水电十一局香洲区凤凰排洪渠范围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经理部《正本清源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流程(先基础处理,后井室拼装)进行 施工,导致现场出现事故隐患;班组长欧某某对工人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杨某某到达存在隐患的沟槽内作业。
调查组认为,深圳市弘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对项目劳务工人管理不到位,存在项目工人杨某某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上岗的情况,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项目新招录劳务工 人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监理不 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周某某,弘裕劳务公司现场技术员,鉴于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主要的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熊某,弘裕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王某,弘裕劳务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欧某某,弘裕劳务公司班组长,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此外,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管理单位和区属国企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已移交区纪委监委做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张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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