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常见的物业纠纷问题一块儿来看看法律解答!
发表时间: 2024-02-06 02:34:15 作者: 合作客户
被告系原告公司所管理的某小区商铺所有人,原告自2004年8月开始对被告所在小区进行物业服务,针对商铺类型,原告的合同义务主要是负责小区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清理,收费标准为三级。被告一直未按时交纳物业费,原告收费人员多次上门催交物业费,被告均拒不交费。经查明,该房屋已多次频繁出租,而承租人退租后,物业公司已没办法取得联系。被告以房屋一直出租,该由承租人交纳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虽未与该小区户主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成立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针对被告所有的商铺,原告的合同义务主要是负责小区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清理等物业服务,故原告有权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与承租人约定了物业费由承租人交纳的,可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房屋已多次频繁出租,承租人退租后,物业公司已没办法取得联系,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与承租人另有约定,且没办法提供承租人信息,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故在此情形下,该房屋所有人作为业主应承担物业费。如其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可另行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作为业主,如与承租人另有约定时,应积极督促承担人交纳物业费,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某小区的业主家中被盗,业主认为物业在小区安保方面未尽到责任,将社区物业起诉至法院。
①该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保等项目来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但对业主房屋内的财产没有保管义务。
②盗窃事件发生后,物业向警方提供了巡逻值班表等证据,并在业主报警后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为验证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物业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当日的巡更记录、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记录、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
③物业公司已经按协议内容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业主虽主张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涉案房屋被盗,财物损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财物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①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取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相关场地做维修、养护、管理所进行的相关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但由于双方并未对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保护进行特别约定,故不应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类似于车辆在停车位上挡风玻璃被砸、家中被盗窃等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的,应根据物业公司是不是存在过错行为、过错大小、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综合确定是不是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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