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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01-10 00:25:20   作者: 合作客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方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2019〕11号)提出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我市作为试点地区要逐步精简审批环节,加快探索缩小审查范围,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 号,以下简称“省厅552号文”)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通知基础上制定公布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清单。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整合了近期我市陆续出台或即将出台的政策文件,同时还参考了上海、广州、杭州、长沙、厦门、珠海、梅州等地出台的同类政策文件。

  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子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2〕8号)于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既有非居住房子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原已批规划许可文件,各区规划审批部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提交各区住建部门,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我市正在制定《关于促进和规范利用既有房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工作指引》,初步明确不改变用地性质、用地权属、不新建和扩建。各区规划审批部门按照正式出台文件的要求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提交各区民政部门,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本条涉及老旧小区改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方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建议》(粤府办〔2021〕3号)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且不影响建筑安全的项目,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12月23日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建议》(深府办〔2022〕17号)要求建立快速审批机制。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且不影响建筑安全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纳入《清单》。如有必要,各区规划审批部门可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提交各区住建部门,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暂不计收地价。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便民利民,同时参考上海、杭州、长沙、梅州等地做法,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纳入《清单》。《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和专项联合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建房安〔2023〕2号)于2023年10月18日发布,各区规划审批部门可按照该文件要求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提交各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办公室,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按照省厅552号文相关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不影响建筑安全且不涉及物权变动的既有房屋室内装修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清单》(杭州、珠海、厦门相关文件亦有类似表述)。

  各区规划审批部门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既有房屋室内重新分隔/分割的合理诉求,建议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置:一是在满足省厅552号文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涉及物权变动的装修分隔行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涉及物权变动的分割行为,按照改建工程办理相关手续。

  6.本条主要涉及既有红线(管理范围线)内增设体育活动设施,省厅552号文原文表述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在此基础上,参考广州、珠海、长沙做法增加了“无上盖游泳池”,参考珠海、厦门做法增加了“健身器材”,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要增加了“露天球场”。

  7.本条主要涉及既有红线号文原文表述为“公厕、垃圾站等”。考虑到在居住小区内增设建筑物对个别住户利益影响较大,信访隐患较为突出,宜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故予以排除。在省厅552号文基础上,我市参考上海、广州做法增加了“门卫房”,参考杭州做法增加了“公共停车棚、雨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要增加了“水泵房、配电房、连廊、公共楼梯、室外自动扶梯”。如有必要,各区规划审批部门可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本条主要涉及既有红线内增设构筑物。我市参考上海、广州做法增加了“小型雕塑和景观小品”,参考广州做法增加了“大门”,参考广州、杭州、珠海、厦门做法增加了“化粪池、污水池”,参考珠海做法增加了“消防水池”,参考上海做法增加了“隔油池、隔水池”。如有必要,各区规划审批部门可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深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园、绿地和绿道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深城管〔2023〕194号)明确“除公园管理服务用房外的其它为公园、绿地和绿道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书吧、茶室(咖啡室)、露天文体设施、厕所、运动休憩服务设施、地面停车场、治安岗亭、园路、栈道、园桥、避雨亭廊、绿道驿站、集散广场、活动场、观景平台、生产温室、物资仓库、护林站、消防水池、配电房、垃圾中转站、绿色垃圾处理站、应急避险设施等相关设施,免于办理用地报批及规划许可(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由工程所属行政主任部门对设计的具体方案(含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情况等予以审核(每处用地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除该文件规定的上述设施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要增加了“古驿道、碧道”,一并纳入《清单》,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本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要增加了“河道、水库”内相关小型配套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清单》中管理范围线为用地红线或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办理的管理范围线号文原文表述为“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参考广州、厦门做法,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要增加了“溢洪道、大坝、放水涵闸”等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本条主要涉及部分市政设施。省厅552号文原文中列举了装设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等内容,本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要增加了“5G通讯塔基、多功能智能杆”等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建设须满足市发改委2022年12月15日印发的《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方法》(深发改规〔2022〕13号)等文件要求。

  13.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划资源发〔2022〕72 号)第五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本次将此类建设项目纳入《清单》,免于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本次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22-2015)6.1.3条中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设施(具体包括:突出房屋墙面的无柱雨棚,活动房屋、独立烟囱、亭、塔、罐、池,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纳入《清单》。如有必要,各区规划审批部门可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号)已失效,小散工程具体范围以市住建部门最新文件规定为准。本次将小散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清单》。如有必要,各区规划审批部门可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6.本条主要涉及建筑附属设备。参考上海做法纳入了“成品烟囱”,参考珠海、梅州做法纳入了“空调冷却塔”,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要纳入了“排风管道、垃圾(分类)收集点、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7.本条主要涉及停车设施(包括普通小汽车和公交车)。省厅552号文原文表述为“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布局地面(露天)停车设施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要,《清单》表述为:“地面露天停车设备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8.本条主要涉及部分公共设备。省厅552号文原文中列举了公安、城管部门设立的岗亭、面积较小的可移动保安亭、报刊亭等内容,本条结合其它城市做法,将“公交车站、移动公厕、自助图书馆”等公共设备纳入《清单》,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9.本条涉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3〕10号)于2023年9月26日印发。本次将既有用地红线内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纳入《清单》,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本条参考珠海、厦门做法,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将有关综合能源补给站的储存设备纳入《清单》,同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要增加满足相关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1.本条涉及电力设备。既有用地红线内的相关设备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2.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第六立面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深圳市城市第六立面提升试点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深建设〔2022〕14 号)等政策文件,将既有房屋屋顶绿化美化工程纳入《清单》。如有必要,各区规划审批部门可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提交各区住建部门,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参考珠海做法纳入了“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绿化工程”。

  本《清单》中“既有房屋”的表述若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则是指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建成房屋;“既有用地红线(管理范围线)内”的表述既包括空地,也包括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建成房屋的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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